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逮捕。
兰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逮捕。
舒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兰某某、舒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淘宝在网上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
2019年8月底,张某甲开始自己购买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伙同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另案处理)从事“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的生产、销售工作,并招募被告人兰某某、舒某某等人帮忙配药、包装。具体由张某甲委托涂某某将药材加工成药丸,由兰某某、舒某某负责在龙岗区**街道**巷**号一楼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由蒋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印刷药品外包装,后由张某甲在淘宝上进行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甲共销售“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3041.35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8月底之后,张某甲共生产及销售“七叶参”、“壮骨通脉丹”共计37861.2元。在龙岗区**街道**巷**号一楼现场查获其生产的“七叶参”、“壮骨通脉丹”经推算价值为87660元,在其住处龙岗区**街道**巷**号**楼现场查获的用以销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经推算价值为10920元。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四种药品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七叶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药丸、药瓶、电脑等;2.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淘宝店交易记录、快递记录、租房合同复印件、抓获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龙岗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案物品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关于横岗一生产、销售假药窝点案办理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张某甲涉嫌生效销售假药案有关情况的函、物证辨认照片、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明细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蒋某乙、蒋某甲、施某某等181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兰某某、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销售明细光碟、七叶参、通脉丹销售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兰某某、舒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兰某某、舒某某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七叶参3506瓶、壮骨通脉丹435瓶、黑色药丸200斤、七叶参空瓶子13000瓶、枇杷丸114瓶、花蛇止痒丸276瓶、咳王218瓶、电脑1台、防伪标贴55个、手机1部。
5.随案移送:横岗派出所《情况说明》(2020年6月30日)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