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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管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8日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管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梁某甲于2015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鲍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鲍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小区*期*号楼**室。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身份证号码34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市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庄**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原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桂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被告人张某乙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余某某、赵某某、桂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余某某、赵某某、桂某甲、张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先后在本市金安区城区及木厂、翁墩等乡镇的农宅、临时搭建的简易棚等地以“出宝”形式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在上述赌场内提供赌资,被告人桂某甲、张某乙在赌场望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管某甲在本市金安区清风路**超市楼顶“**小厨”饭店内、**乡**停车场**汽修厂内、**乡**村**组梁某乙家等地,邀约组织洪某某、曹某某、金某某、秦某某、桂某乙等人以“出宝”方式赌博。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开设赌场8次,获利6700元;被告人管某甲参与分红3次,获利500元;被告人桂某甲在赌场内望风4次,获利300元;被告人张某乙在赌场内望风4次,获利400元。     

2. 2019年4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本市金安区**乡**村**组沈某某家东边简易棚及**村**组孙某某家南边简易棚内,邀约组织秦某某、桂某乙、杨某甲、张某丙等人以“出宝”方式赌博2次,获利600元。被告人桂某甲在赌场内望风2次,获利100元。

3. 2019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在本市金安区木厂镇**村**组河边简易棚及**组吴某某家,邀约组织黄某某、桂某乙、杨某甲、张某丙、杨某乙等人以“出宝”方式赌博3次,获利3300元。被告人桂某甲在赌场内望风2次,获利200元。

4. 2019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金安区**镇**村**组一废弃鹅场内,邀约组织桂某乙、秦某某、杨某甲、管某乙等人以“出宝”方式赌博3次,获利4700元。被告人桂某甲在赌场内望风1次,获利100元。    

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为上述五名被告人开设的赌场提供赌资共计5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由该二人平分。

被告人余某某在赌博现场被警方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证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桂某甲、管某甲、梁某甲均主动投案;被告人姜某某、张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余某某、赵某某、桂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余某某、赵某某、桂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管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为赌场提供赌资,被告人桂某甲、张某乙为赌场望风,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余某某、赵某某、桂某甲、张某乙属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被告人管某甲、余某某属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管某甲、余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鲍某某、梁某甲、姜某某、桂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1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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