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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罪)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路**号,现住址:梅州市丰顺县**城**区**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同年8月8日被湛江市监察委留置,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绰号:“阿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路**号,现住址:梅州市丰顺县**城**区**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中心市场**店**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细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广场**号楼**房,现住址:佛山市禅城区**村出租屋。2007年至2017年6月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园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副队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荣”、“猪肉荣”,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在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3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71********,汉族,中专文化,已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房,现住址:湛江市开发区**庭**号楼**房,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联防队治安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原治安队员,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房,现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村出租屋**房。2015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幢**房,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联防队治安员,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湛江市公安局以张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谢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监察委员会以张某甲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监察委员会以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涉嫌受贿罪,冯某甲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0年10月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以张某甲、冯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以营利为目的,在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新园派出所辖区内多个小卖部、小超市、发廊以及便利店等店铺内设置赌博机,利用赌博机作为赌博工具,招揽赌客以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赌博代用币,进行下注赌博活动。

该犯罪集团内部组织严密,管理分工明确,成员众多,共分四个层级,第一层是张某甲、冯某甲,为该赌博犯罪集团组织、指挥者,由张某甲负责出资购买赌博机、疏通关系,寻找公安机关内部个别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冯某甲负责管理赌场日常工作及赌资账目,两人共同雇佣赌场管理者等工作人员,并负责安排管理岗位,支配赌博营利的使用;第二层是冯某乙,主要负责管理存放赌博机的仓库,运送赌博机及收集赌资后向冯某甲报告,协助冯某甲巡查赌场内各小组组长、组员工作情况;第三层是集团划分的新园、新村两个大片区的总组长,负责管理各自片区内的所有赌场点运作和员工出勤情况;第四层是各小组的组员,主要负责管理摆放在店铺内供人赌博的老虎机日常运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该犯罪集团制定有明确的赌场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时间,组员上班时需到管理的店铺签到,如被冯某甲、冯某乙或总组长巡查时发现不按时上班则被罚款,同时还为员工配置交通工具、工作专用手机及SIM卡等。同时,为方便管理员工,张某甲、冯某甲先后在霞山区椹川大道西三路2号、菉林路一巷26号、绿塘北三路上村二横巷177号等处租房给员工居住,在霞山区楼下村及绿塘边坡村租了两处平房作为存放赌博机的仓库,并购买一辆二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作为专门运送赌博机交通工具。

根据投放赌博机的店铺所布设的点辖区情况,张某甲、冯某甲将新园、新村派出所辖区设为新园、新村两个大的片区进行分片严密管理,每个大片区设一名管理总组长,下设若干个小组,每小组配备一名组员。组员每天到负责的各个店铺查看赌博机运作情况,并负责登记和结算各自管理赌博机的输赢情况,然后当天晚上将赢输情况汇报给总组长,同时将赌博盈利及账单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形式上交给总组长,由总组长再上交给冯某甲或冯某乙,最终两大片区当天的赌博盈利统一汇总交给张某甲。

此外,张某甲、冯某甲为使赌场长期安全运转,通过向杨某某等公职人员行贿,积极拉拢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新村派出所、新园派出所的治安员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等人,并每月从赌场盈利赃款中抽取固定分额分给上述人员,为其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与保护,使赌场不断发展壮大。为使赌场利益最大化,该犯罪集团也在一些中小学校附近的店铺设置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2011年8月,被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新闻栏目曝光,影响极其恶劣。

经查,2010年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根据冯某甲等人的供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盈利7000多万元人民币;根据张某甲的供述,其向公职人员行贿的516万元是其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其中扣押到552份账单共669页,经张某甲、冯某甲对本案552份账单的辨认,账单上标注“收”(赌博机赢的赌资)共325.9302万元,“输”(赌博机输的赌资)共126.7422万元,向组长上交167.4515元万元,即盈利了167.4515元。

公安机关查封张某甲母亲邱某甲名下的东莞市**镇**花园第**栋**房、丰顺县**园**街**栋**号房、丰顺县**园**街**栋**号共三套房产。

各个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

1、被告人张某甲,是赌场的组织者、领导者。从2010年开始,在霞山区新村派出所、新园派出所辖区内的多个店铺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从中牟利。期间张某甲为加强组织管理,以每月工资5万元雇佣了其小舅子邱某乙(另案处理)作为总管,并通过邱某乙陆续雇佣了“虾子” (未落实身份)、“老九”(未落实身份)及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形成以张某甲为首的开设赌场赌博犯罪集团。在雇佣邱某乙等人后,张某甲与邱某乙制定集团管理规则,将团伙内成员分为新村片小组和新园片小组,指定“虾子”、老九” 分别为新园和新村组长,冯某甲、冯某乙等人则为组员。至2011年8月,因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栏目曝光其在新村派出所辖区摆放老虎赌博机以及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犯罪活动后,张某甲等人才暂时停止了在新村派出所辖区摆放赌博机,但继续在新园派出所辖区摆放赌博机。2012年,张某甲通过向杨某某等公职人员行贿,打通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新村派出所、新园派出所关系,与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等人约定,每月从赌场盈利赃款中提取固定份额分给他们。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栏目曝光视频过了几年后,于2014年张某甲等人又在新村派出所辖区内继续投放老虎机供人赌博,并增加了在新园派出所辖区内摆放赌博机的数量。

2、被告人冯某甲,在2010年初至2011年初,经“叙古”(未落实身份)介绍,在新村片赌场第8小组当组员,负责管理约16台赌博机,每月工资是1500元加上自己看管的赌博机总收益的5%提成,期间非法获利共3万多元。2011年初至8月,被张某甲安排去赌场查账(用三联单中的红单去核对赌博机显示屏上的数值),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期间非法获利共两万多元。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升任新园大片区总组长,每月工资是1800元加新园片区赌场总收益的3%提成,共非法获利约6万元。自冯某甲与张某甲结婚后,冯某甲开始负责管理赌场日常工作,其在赌场中的地位仅次于张某甲,同时,冯某甲雇佣了冯某乙、冯某戊(已判决)到新园片区当组员。2014年1月1日,冯某甲不再担任新园片区总组长,专门负责赌场的财务及管理摆放赌博机的仓库。2014年初,冯某甲安排冯某戊专门负责维修赌博机,同时安排冯某乙运送、投放赌博机及管理仓库。2014年中,新村片区赌场重新开始经营,初期总组长由冯某甲担任,其在网上联系卖家,购置赌博机。2014年下半年,冯某甲安排冯某乙代管新村片区赌场,此后,冯某甲主要负责赌场的财务,收集赌资,给员工发工资,以及将赌场盈利交给张某甲,同时负责与派出所治安员张某丁、陈某丙、李某甲等人联系,偷偷运回被派出所扣押的老虎赌博机。

3、被告人冯某乙,2010年3月经冯某甲介绍,加入张某甲开设赌场团伙,看管新村片区赌场其中一组的赌博机,每月工资约两千元,一两个月后辞职。2013年年中,被冯某甲雇佣为新园片区赌场第7小组当组员,管理15台赌博机,每月工资1500元加所管理的15台赌博机总盈利5%提成。2013年底,被冯某甲安排负责管理存放赌博机的仓库、运输与投放赌博机工作,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冯某乙兼任新村片区代理总组长,负责管理当时新村片区二三十台赌博机。从2016年3月开始,根据冯某甲的安排,冯某乙兼顾收集新园和新村两个片区的赌资和账单,协助冯某甲发放员工工资。2016年3月后,冯某乙每月工资是1800元加两个片区总盈利的0.5%提成,2016年8月后提成增加到1%。另外,冯某乙多次驾驶面包车拉回被派出所扣押的赌博机,并与广州卖家联系,购买赌博机七八次,每次约15台。在参与张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共约15万元。

4、被告人谢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3年底,被张某甲雇佣为新园片区赌场第2小组组员,管理7、8台赌博机,每月工资1200元加所管理的赌博机总盈利3%提成。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下旬,谢某某作为新园片区总组长,负责管理新园片区赌场11个小组及一个机动组。每天晚上谢某某负责收集、汇总各小组的账单、赌博盈利,上交给冯某甲或冯某乙,另外还负责处理片区内各点与赌客之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并负责管理组员的住宿饮食与考勤。任新园片区总组长期间,谢某某每月工资为1500加新园片区各小组赌博机盈利总额的3%提成。经查,谢某某在参与张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共约35万元。 

5、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被任为新园片区赌场第一组组员,负责管理放置在霞山区绿塘卜园村的“宜好士多店”、“明仔士多店”等店铺共17台赌博机。每天负责和商档老板对接赌博机的收支金额,同时负责收集其管理的17台赌博机盈利、账单,并汇总上交给新园片区总组长,期间张某乙共上交赌博盈利约100万元。张某乙每月工资为1500元加其所管理的17台赌博机总盈利5%提成,平均每月约2500元,其个人非法获利8万多元。

6、被告人张某丙,2015年曾在新园片区赌场看管赌博机约一个月,后因其本人在看管赌博机的同时也参与赌博,输钱后便辞工。2016年8月,其再次回到新园片区赌场,前两个月在赌场的机动组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3日,其负责管理位于霞山新园片区菉民市场后面的商档约26台老虎赌博机,每月工资为1500元加所管理的26台老虎机总盈利5%提成,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约1.5万元。霞山公安分局于2017年扣押的赌场账单显示,张某丙登记的2017年1月5日至3月5日共38张账单,赌资达352250元,共上交给总组长158800元。经查,张某丙在参与张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共上交赌博盈利约27万元。

7、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12至2017年2月期间,为新村片区赌场第二小组组员,负责管理放置在霞山区海头市场周边商档的18台老虎赌博机,并且每天负责收集、汇总其小组的账单、赌博盈利之后上交给新村片区总组长胡某某,每月工资为1500元加所管理的赌博机总盈利5%提成,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共7000多元,上交给胡某某赌博盈利约6万元。

    二、受贿罪的事实

(一)陈某乙受贿罪事实

1、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27.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0年10月,张某甲开始在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下称霞山公安分局)新园派出所辖区的小卖部、便利店等店铺设置老虎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另外,为能够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张某甲找到在霞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当治安员的陈某乙,希望陈某乙能帮忙疏通新村派出所的关系,陈某乙予以答应。之后,陈某乙通过他人疏通了时任新村派出所所长黄某甲的关系后,张某甲开始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随后张某甲又通过陈某乙疏通了新村派出所副所长蔡某某和黄某乙、教导员许某甲、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林某甲的关系,使其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能顺利进行。为感谢陈某乙帮忙疏通新村派出所的关系,同时也希望在组织赌博经营过程中得到陈某乙的关照,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张某甲每月送3000元好处费给陈某乙,合计3.3万元。之后,因新村派出所辖区赌博机现象被广东电视台节目曝光,张某甲暂停经营赌博机生意一段时间,此期间张某甲没有送钱给陈某乙。电视台曝光事件风声过后,张某甲于2012年8月、2014年1 月又分别在新园派出所辖区和新村派出所辖区重新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直到2017年3月。因此2012年8 月至2017年3 月期间,张某甲又按月送好处费给陈某乙,其中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每月送3000元,合计5.1万元;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每月送5000元,合计19.5万元。以上陈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27.9万元。陈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参与协助查处辖区内治安违法行为时,对张某甲在新村派出所和新园派出所辖区内设置赌博机的赌博生意给予关照。此外,陈某乙帮忙疏通新村派出所有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使张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过程中得到关照。

2、伙同霞山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蔡某某、黄某乙、许某甲、林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共计57.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甲为了能顺利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其通过陈某乙疏通了新村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蔡某某、黄某乙、教导员许某甲、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林某甲的关系,并于每月送给陈某乙一笔好处费,由陈某乙在收取其本人的份额后,将其他的好处费按照张某甲的要求分配给蔡某某、黄某乙、许某甲、林某甲四人。蔡某某、黄某乙、许某甲、林某甲在收受好处费后,对张某甲的赌博机生意予以关照。具体情况如下:

(1)伙同新村派出所副所长蔡某某收受张某甲好处费9. 4万元

2010年10月,张某甲开始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不久,张某甲摆放在新村市场周围的赌博机被新村派出所分管治安工作的时任副所长蔡某某带队查处,于是张某甲通过陈某乙疏通了蔡某某的关系。之后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在其收受的好处费中分给蔡某某5000元,11个月共计5.5万元。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张某甲因电视台曝光新村派出所辖区赌博机一事暂停经营赌博机赌博生意,期间其没有送钱给蔡某某。2014年1月,张某甲疏通关系后又重新开始在新村派出所辖区摆放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于是,从该月起陈某乙又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分给蔡某某好处费3000元,直到2015年1月,13个月共计3. 9万元。2015年2月蔡某某调到霞山看守所工作后,张某甲不再通过陈某乙送钱给蔡某某。

(2)伙同新村派出所副所长黄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37万元

2014年3 月,张某甲摆放在新村派出所辖区的一处赌博机点被新村派出所分管治安工作的时任副所长黄某乙带队查处,为此张某甲通过陈某乙疏通了黄某乙的关系。之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在其收受的好处费中分给黄某乙1 万元,37个月共计37万元。

(3)伙同新村派出所教导员许某甲收受张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15年3月,新村派出所时任所长黄某丙因违纪问题被免职,由教导员许某甲负责该所全面工作。为在赌博经营中得到许某甲的关照,张某甲通过陈某乙疏通了许某甲的关系。之后,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在其收受的好处费中分给许某甲5000元,10个月共计5万元。

(4)伙同新村派出所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林某甲收受张某甲好处费6 万元

2010年10月,张某甲通过陈某乙疏通了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新兴中队(设在新村派出所,负责新村派出所辖区的治安联防工作)副中队长林某甲的关系。2010年1 0月和2011年春节,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分别送给林某甲好处费3000元,合计6000元。之后因电视台曝光赌博机事件,张某甲暂停设置赌博机经营。2014年1 月,张某甲疏通关系后又开始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经营。于是,2014年1 月至8 月期间,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在其收受的好处费中分给林某甲3000元,8个月合计2.4万元。2014年9月林某甲调离新村派出所之后,张某甲不再送钱给林某甲。2016年6月,林某甲调回新村派出所担任治安联防中队副队长,从当月起陈某乙又继续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分给林某甲好处费3000元,直至2017年3月,10个月合计3万元。

(二)陈某丙受贿罪的事实

2014年3 月,陈某丙开始在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任治安员。2 0 1 4年6 月的一天,赌博经营人员张某甲在黄某丙办公室,经黄某丙介绍与陈某丙相识,黄某丙交待张某甲和陈某丙,以后张某甲在赌博生意上遇到问题可以直接联系陈某丙解决。张某甲和陈某丙离开黄某丙办公室后, 张某甲再次请求陈某丙对其赌博生意给予关照,陈某丙表示,既然黄某丙巳经交待要对张某甲的赌博生意进行关照,其以后一定会照办。同时,陈某丙提出其手下还有其他几个“线人”需要打点,要求张某甲每个月给予其1万元,张某甲表示同意。几日后,张某甲准备好1万元,在新村派出所附近送给陈某丙,陈某丙收下。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陈某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4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甲放置在新村派出所辖区的赌博机被新村派出所查扣,张某甲请求黄某丙帮忙,黄某丙让张某甲直接联系陈某丙办理该赌博机的退还事宜。之后,张某甲联系陈某丙,并安排员工到新村派出所,在陈某丙的帮助下将其被查扣的赌博机取回。

(三)李某甲受贿罪的事实

李某甲于2014年8月开始在新村派出所担任治安员,同年10月份,李某甲经陈某丙介绍与赌博经营人员张某甲相识。2015年中秋节前夕,张某甲找到李某甲,请求李某甲帮忙协调新村派出所相关领导的关系,以便对其赌博机赌博生意给予关照,并送给李某甲5000元。2016年春节前夕,张某甲又联系到李某甲,送给李某甲5000元。2016年4月,张某甲向李某甲提出,希望李某甲能帮忙协调新村派出所新任所长陈某丁的关系。李某甲向张某甲透露,陈某丁上任后计划要对辖区老虎赌博机活动进行打击,建议其现阶段不要去找陈某丁协调关系。随后,李某甲告知张某甲,新村派出所民警分四个小组轮流值班,其中与其关系较好的陈某戊(新村派出所刑侦中队原副中队长)、黄某丁(新村派出所原副所长)、张某戊(新村派出所治安中队原副中队长)分处在三个不同的值班组。李某甲表示可以帮张某甲疏通上述三名民警的关系,让该三名民警在轮值过程中对张某甲的赌博生意给予关照,张某甲表示同意。随后,张某甲提出每月给予李某甲15000元,其中5000元归李某甲所有,剩余的10000元由李某甲分配给陈某戊5000元、黄某丁4000元、张某戊1000元。之后,李某甲分别找到陈某戊、黄某丁、张某戊疏通关系。从2016年4月起至2016年7月,李某甲每个月均收到张某甲送的好处费15000元,李某甲每个月拿出自己的份额5000元后,分给陈某戊5000元、黄某丁4000元、张某戊1000元。2016年8月份,张某甲开始每个月额外多给李某甲2000元,因此,从2016年8月起至2017年2月,李某甲每个月收受张某甲17000元,扣除其份额7000元后,陈某戊、黄某丁、张某戊的好处费由李某甲按原份额分配。

综上,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李某甲伙同他人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18.9万元,其中李某甲分得79000元、陈某戊分得55000元、黄某丁分得44000元、张某戊分得11000元。李某甲等人在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巡逻或者执法过程中,都对张某甲在新村派出所辖区内放置赌博机经营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

(四)林某甲受贿罪的事实

2010年1 0月,张某甲通过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治安大队治安员陈某乙找到时任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新兴中队(设在新村派出所,负责新村派出所辖区的治安联防工作)副中队长林某甲说情,要求林某甲对张某甲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老虎赌博机经营的赌博生意给予关照,林某甲表示同意。之后,2010年10月与2011年春节,张某甲通过陈某乙分别送给林某甲好处费3000元,合计6000元。2011年8月,因新村派出所辖区存在老虎赌博机现象被广东电视台节目曝光,张某甲马上暂停其所经营的赌博机生意以避风头。2013年底,待上述电视台曝光事件风声过后,张某甲又准备开始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经营,为此其又通过陈某乙找林某甲疏通关系。之后,陈某乙向林某甲透露张某甲同意每个月都给利益寻求关照,并由陈某乙负责收钱,然后每个月分给林某甲好处费3000元,林某甲表示同意。于是,2014年1月至8月,陈某乙按照张某甲的安排,每个月在其收受的好处费中分给林某甲3000元,8个月合计2.4万元。2014年9月,林某甲调离新村派出所后,张某甲不再给其送钱。2016年4月底,林某甲调回新村派出所担任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于是,陈某乙又找到林某甲,表示张某甲的赌博机生意仍在新村派出所辖区经营,希望林某甲能够按照之前的方式继续关照张某甲,其可以按照张某甲的要求每月分给林某甲好处费,林某甲表示同意。从2016年6月起,陈某乙在每个月收受的好处费中分3000元给林某甲,直至2017年3月因老虎赌博机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件而停止,林某甲在该10个月合计收受好处费3万元。林某甲在收受张某甲的好处费后,对其在新村派出所辖区设置老虎赌博机开展赌博经营给予了关照。

(五)张某丁受贿罪的事实

1、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10. 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07年6 月,张某丁通过招聘考试被聘任为霞山区新园治安联防中队治安员。2009年4月,张某丁被任命为新园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2012年5月,社会商人张某甲在新园派出所辖区范围内设置赌博机(俗称“老虎机”)组织经营赌博,为了能顺利经营赌博生意,张某甲通过其朋友结识到时任新园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张某丁,并于同年6 月送给张某丁2000元。2013年2月,张某甲在新园派出所辖区内逐步扩大赌博机经营规模,为了能继续得到张某丁的关照以及希望通过张某丁帮忙疏通新园派出所相关人员的关系,张某甲与张某丁约定,从2013年2月起张某甲每个月送给张某丁2000元好处费。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张某丁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10万元。综上,张某丁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10.2万元。张某丁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经营的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并帮助张某甲疏通新园派出所相关人员的关系,从而使得张某甲在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过程中得到新园派出所多人的关照。

2、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29.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甲为了能顺利在新园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经营,通过张某丁疏通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陈某己、吴某甲、张某己、林某乙、社区中队中队长龙某某以及治安员袁某甲、陈某庚、袁某乙等人的关系,并于每个月送给张某丁一笔好处费,由张某丁收取其本人份额后,根据张某甲的要求分配给陈某己等人。陈某己等人在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对张某甲的赌博机生意予以关照。具体情况如下:

(1)伙同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陈某己收受张某甲好处费9000元

2014年9 月,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陈某己带队查处了张某甲放置在新园派出所辖区的一处赌博机点,张某甲通过张某丁疏通陈某己的关系。从2014年9月起至2014年11月,陈某己每个月通过张某丁收受张某甲好处费3000元,3 个月共计收受9000元。陈某己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经营的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

(2)伙同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吴某甲收受张某甲好处费7.8万元

2014年12月,吴某甲被任命为新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工作。2015年2月,吴某甲带队查处了张某甲放置在新园派出所辖区的一处赌博机点。张某甲通过张某丁疏通吴某甲的关系。从2015年2月起至2017年3月,张某甲每个月均通过张某丁送给吴某甲好处费3000元,26个月共计7.8万元。吴某甲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经营的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

(3)伙同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张某己收受张某甲好处费7.8万元

2014年12月,张某己和吴某甲同时被任为新园派出所副所长,张某己分管治安工作,吴某甲分管社区工作。2015年2月,吴某甲带队查处张某甲设置在新园派出所辖区的一处赌博机点后,张某甲通过张某丁疏通吴某甲关系的同时也疏通张某己的关系。从2015年2月起至2017年3月,张某甲每个月均通过张某丁送给张某己好处费3000元,26个月共计7.8万元。张某己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经营的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

(4)伙同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林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6000元

2016年10月,由于在新园派出所辖区放置的赌博机规模逐步扩大,张某甲担心新园派出所时任副所长林某乙(分管刑侦工作)在值班的时候会带队查处其赌博机点,因此,张某甲通过张某丁疏通了林某乙的关系。从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张某甲每个月均通过张某丁送给林某乙好处费1000元,6个月共计6000元。林某乙收受张某甲所送的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的赌博生意给予了关照。

(5)伙同新园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龙某某收受张某甲2.6万元

2015年2月,张某甲在霞山区绿塘市场的一处赌博机经营点出现他人同时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情况,张某甲了解到该赌博机是新园派出所社区中队中队长龙某某的亲戚所放置的。之后,张某甲通过张某丁疏通龙某某的关系,并提出希望龙某某的亲戚不再在上述地点设置老虎机经营赌博。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张某甲每个月均通过张某丁送给龙某某好处费1000元,26个月共计2.6万元。龙某某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后,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甲的设置赌博机经营生意给予了关照,且其亲戚不再在该赌博点设置老虎机组织赌博。

(6)伙同新园治安联防中队治安员袁某甲、陈某庚、袁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9.9万元

2014年开始,张某甲在新园派出所辖区放置的赌博机数量逐渐增多,为防止新园治安联防中队的治安员私下对其赌博机进行查处,张某甲让张某丁疏通治安员袁某甲、陈某庚、袁某乙的关系。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张某甲为能顺利在新园辖区内经营赌博,每个月均通过张某丁送给陈某庚、袁某甲和袁某乙各1000元。其中陈某庚和袁某甲分别收受张某甲好处费3.5万元,袁某乙收受张某甲好处费2.9万元。

三、行贿罪的事实

(一)张某甲行贿罪的事实

2010年8月起,社会人员张某甲经时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公安分局)局长万某某的司机张某辛等人的引见和疏通关系,认识并得到时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邬某某、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颜某某、治安员陈某乙及霞山区新村派出所、新园派出所有关公安干警的关照和保护后,组织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霞山区新村派出所、新园派出所辖区内多间小卖部、小超市、发廊及便利店内,摆放“老虎机”赌博机器从事开设赌场违法活动。2011年8月,张某甲等人在新村派出所辖区内摆放“老虎机”从事赌博行为被广东电视台曝光后,曾暂停营业半年多时间,之后于2012年5月左右继续营业。2017年3月,协助张某甲管理“老虎机”的店员被赌客打死后,张某甲害怕公安机关追究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随即停止该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先后多次向杨某某、邬某某、颜某某、林某丙、吴某乙、黄某甲、许某乙、陈某丁、彭某某、陈某乙、张某丁、陈某丙、李某甲、黄某戊、李某乙等公安干警、治安员及有关人员行贿共5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向杨某某行贿120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湛江市公安局原局长张某某的司机杨某某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杨某某疏通公安人员关系提供保护等,每个月在湛江市区的金辉煌酒店、金沙湾海边、体育中心等地送给杨某某3万元,40个月共120万元。

2、向邬某某行贿43万元

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网监大队大队长邬某某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邬某某疏通其他公安人员关系,先后多次在湛江市区的御林山庄饭店、喜来登酒店、万豪世家小区等地送给邬某某共43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的一次饭局,张某甲第一次送给了邬某某1万元;2010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张某甲各送给邬某某1万元,共2万元。

(2)2011年春节送给邬某某2万元;2011年元旦、元宵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各送给邬某某1万元,共4万元。

(3)2013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邬某某双胞胎小孩出生时,各送给邬某某2万元,共8万元。

(4)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春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邬某某生日时,13个节日各送给邬某某2万元,共26万元。

3、向颜某某行贿91.5万元

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大队长颜某某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颜某某疏通关系,在湛江开发区、霞山等地送给颜某某共9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张某甲每个月送给颜某某0.5万元,13个月共6.5万元。

(2)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张某甲安排其前夫刘某某每个月送给颜某某1万元,13个月共13万元。

(3)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张某甲安排其前夫刘某某每个月送给颜某某3万元,24个月共72万元。

4、向林某丙行贿43.5万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林某丙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霞山辖区等地送给林某丙43.5万,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张某甲每月送给林某丙1万元,24个月共24万元。

(2)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张某甲每月送给林某丙1.5万元,13个月共19.5万元。

5、向吴某乙行贿9万元

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春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节日,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吴某乙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每个节日在霞山区等地各送给吴某乙1万元,9个节日共9万元。

6、向陈某丁行贿16万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所长陈某丁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霞山区等地送给陈某丁共16万元,具体如下:

(1) 2016年6月或7月的一天,张某甲送给陈某丁2万元。

(2)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某甲通过刘某某每月送给陈某丁2万元,7个月共14万元。

7、向黄某甲及新村派出所治安人员行贿30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所长黄某甲和该所治安人员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新村派出所附近等地,通过与黄某甲关系较好的同学许某乙(遂溪县遂城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每个月送给黄某甲及该所治安人员3万元,10个月共30万元。其中,张某甲每月送给黄某甲2万元,10个月共20万元;每月送给其他治安人员1万元,10个月共10万元。 

8、向陈某乙及新村派出所公安干警行贿共85.3万元

2010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治安员陈某乙和新村派出所有关人员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每月按照0.3万元或0.5万元等金额,在霞山辖区等地送给陈某乙等人共85.3万元。其中,张某甲直接送给陈某乙共27.9万元;通过陈某乙送交新村派出所指导员许某甲等公安干警共57.4万元。

9、向李某甲及新村派出所公安干警行贿18.9万元

2015年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员李某甲和新村派出所有关人员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霞山辖区等地先后送给李某甲共18.9万元。其中,张某甲直接送给李某甲7.9万元;通过李某甲送交派出所民警陈某戊等3名公安人员共11万元。

10、向张某丁及新园派出所工作人员行贿39.8万元

 2012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霞山公安分局新园派出所治安员张某丁和副所长吴某甲等工作人员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及疏通公安关系,每月按照0.1万元至0.3万元等金额,在湛江市霞山区等地送给张某丁和其他工作人员共39.8万元。其中,张某甲直接送给张某丁10.2万元;通过张某丁送交新园派出所副所长吴某甲等8名工作人员29.6万元。

11、向黄某戊行贿3.3万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张某甲为了得到霞山公安分局新园派出所治安员黄某戊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霞山区等地每个月送给黄某戊0.3万元,11个月,共送3.3万元。

12、向陈某丙行贿4万元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员陈某丙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及疏通公安关系,在霞山区等地每次送给陈某丙1万元,4次共4万元。

13、向彭某某行贿9.7万元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时任霞山区综治办时任副主任彭某某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霞山辖区等地每个月送给彭某某0.3万元或0.5万元,共9.7万元。

14、向李某乙行贿2万元

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为了感谢时任霞山公安分局局长李某乙让新村派出所从轻处理协助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工人,在赤坎区新大天然酒店停车场送给李某乙一瓶路易十三洋酒。2017年春节期间,张某甲为了得到李某乙关照和保护其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在新大天然酒店,通过杨某某送给李某乙1瓶路易十三洋酒和2万元。

(二)冯某甲行贿罪的事实

1、送给彭某某好处费7.1万元

2015年3 月的一天,张某甲告诉冯某甲为了得到霞山区综治办副主任彭某某对其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的关照,其之前一直按月送钱给彭某某,因其最近工作忙没时间送钱给彭某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交给冯某甲,安排冯某甲于当天晚上将该5000元送给彭某某。当晚,冯某甲约彭某某在霞山区海头加油站附近路边见面,并将上述5000元送给彭某某,彭某某收下。之后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冯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除了其中两个月因上级检查停止经营赌博机不送钱给彭某某以及两个月因生意差每月只送3000元给彭某某之外,其它月份每月均送给彭某某好处费5000元。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共计15次(13次按每月5000元送,2次按每月3000元送)合计送给彭某某好处费7.1万元。2016年8月,彭某某调离霞山区综治办之后,张某甲不再安排冯某甲送钱给彭某某。

2、送给林某丙好处费5 万元

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张某甲告诉冯某甲为了得到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林某丙对其在新村、新园派出所辖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经营的关照,之前一直按月送好处费给林某丙,因当月没有时间送钱给林某丙,张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1 万元交给冯某甲,并交待冯某甲买两条中华牌香烟后将该1 万元和和香烟一起送给林某丙。当晚,冯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购买两条中华牌香烟,然后将上述1万元和香烟在林某丙位于绿塘村的家(私人楼房)门口送给林某丙,林某丙收下。之后第二个月,冯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又到林某丙家门口送给林某丙1万元和两条中华牌香烟,林某丙收下。2016年年中的2个月(相邻的2个月),冯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分别每月在林某丙家门口把张某甲准备好的1.5 万元和两条中华牌香烟送给林某丙,林某丙均收下。以上4 次,冯某甲按照张某甲的安排送给林某丙好处费合计5 万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自述材料;2. 证人证言;3.任职资料;4.微信转账记录;5.扣押清单;6.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谢某某、张永峰、张某丙、陈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冯某乙、谢某某、张永峰、张某丙、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在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27.9万元,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甲好处费57.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在担任霞山区新园治安联防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及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39.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霞山区治安联防大队新兴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丙在担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新村派出所治安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赌场经营人员张某甲好处费18.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冯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中张某甲单独给与国家工作人员503.9万元,张某甲指使冯某甲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2.1万元,张某甲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行贿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甲在行贿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谢某某、张永峰、张某丙、陈某甲、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6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谢某某、张某乙、张某丁、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林某甲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张某丙、陈某甲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百零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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