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支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08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戒毒三年,2018年5月16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支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3年8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6月17日,因犯容留吸毒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支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支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释放,同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磊,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长清区**镇**号。2015年4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镇**村**号。1999年8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支超、支某甲、支某乙、张某乙、张磊、杨某某等七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支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支超、支某甲、支某乙、张某乙、张磊、杨某某等七人交叉结伙,在本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基地内,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向杜某某(男,45岁)等人控销建筑材料、承租机械设备、承揽工程。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强迫交易2起,交易金额共计229777元;被告人支超参与强迫交易3起,交易金额共计295057元;被告人支某甲参与强迫交易2起,交易金额共计570280元;被告人支某乙参与强迫交易3起,交易金额共计70728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强迫交易1起,交易金额58680元;被告人张磊参与强迫交易3起,交易金额共计288457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强迫交易2起,交易金额共计202280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2月15日,孙某某(男,30岁)起诉被告人支某乙、高某某(女,36岁)夫妇民事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鲁0103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某乙与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某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后支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01民终2978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支某乙在明知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情况下,于同年9月26日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变卖。所得房款及之后所得工程款并未用于偿还孙某某欠款。

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本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央邸**号楼**单元**室、本市市中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基地对面山洼的临时板房中、本市南山区仲宫镇**村分别将被告人张某甲、支超、张磊、杨某某抓获;同年12月5日、12月7日、2019年3月7日,民警电话传唤支某甲、支某乙、张某乙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支某乙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现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亓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支超、支某甲、支某乙、张某乙、张磊、杨某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超、张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支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支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支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支超、支某甲、支某乙、张某乙、张磊现均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9687****);

2.证据和案件材料9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强迫交易一览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