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1990年2月2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1990年8月19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2019年11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0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9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8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3年5月21日止。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结伙在岳阳县盗窃家禽,由张某甲驾车,方某某、陈某某实施盗窃,共作案15次,盗窃价值41956元,其中方某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价值4041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熊某某家的鸡14只,价值2800元。
2、2019年8月20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彭某某家的鸡11只,价值1540元。
3、2019年8月25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刘某甲的鸡26只、鸭5只,共价值4790元。
4、2019年9月13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刘某乙家的鸡16只,价值2655元。
5、2019年9月22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吴某某的鸡10只,价值1900元。盗窃张某乙的鸡3只,价值280元。
6、2019年9月25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段某某家的鸡18只,价值1995元。盗窃何某某家的鸡12只,价值1020元。
7、2019年10月8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徐某某家的鸡70只,鸭9只,价值9300元。盗窃***村刘某丙家的鸡7只、鸭1只,价值1540元。
8、2019年10月10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刘某戊家的鸡40只,价值6276元。
9、2019年10月24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蒋某某家的鸡20只,价值1600元。
10、2019年11月2日晚,张某甲、方某某、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黄某某家的鸡30只,价值4720元。
11、2019年11月13日晚,张某甲、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村盗窃罗允家的鸡8只,价值1280元。盗窃许某某家的鸭2只,价值260元,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村民发现,张某甲被当场抓获,陈某某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方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20年5月12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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