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高某某多次翻墙进入萧县**镇**庄村赵某甲家中,盗得人民币5900元及一部平板电脑等财物,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424元。
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高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陆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明星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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