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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六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深圳市龙岗区**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

黄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李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张某乙,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

梁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6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梁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自2020年3月份开始纠集在一起,经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多地方组织赌博人员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其中李某某负责“抽水”,刘某某负责“抽水”和拉人参赌,张某乙负责联系赌博场地,七人轮流“望风”。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在2020年7月21日的行动中,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东侧铁皮房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开设赌场活动的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梁某某等5人以及参与赌博人员18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0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等六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都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梁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吴叶亮

2020年11月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缴获的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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