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社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如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沈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向“探宝游戏”代理商李某(身份未查实)以每月交2500元的代理费的方式获得“探宝游戏”代理权,并注册“探宝游戏”代理账户,张某甲利用在网络上购买的微信帐号(Ya****、Py****、hs****、Py****、19******、13******)大量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广告中介和微信朋友圈发送“探宝游戏”广告,吸引大量微信好友通过其提供的“探宝游戏”链接地址和推荐码下载和安装该款APP软件,“探宝游戏”玩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张某甲付款,张某甲按照转账人提供的“探宝游戏”ID号,使用代理人账户为玩家在游戏中上分(充值),玩家要求下分时,张某甲再将游戏分按比率兑换成钱用微信转账给对方。参赌人员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张某甲付款(充值游戏分)83097元、31630元、113500元,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68468.1元。期间,张某甲聘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董某某作为客服人员,通过广告中介和微信朋友圈发送“探宝游戏”广告,为玩家在游戏中上下分。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张某甲通过广告中介和微信朋友圈发送“探宝游戏”广告,为玩家在游戏中上下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15部、iPad2部,U盘1个;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微信截图、退赃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鄂公(网安)鉴【2018】019号检验报告书;5.审讯视频、电子卷宗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沈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沈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麦情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开发区**村**组**号,联系方式,1397262****;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2097****;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社区**巷**号,联系方式,1872732****;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巷**号,联系方式,1856508****;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街**号,联系方式,1866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7张。
4.随案移送手机、iPad、U盘等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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