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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六人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专科毕业,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乡*沟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909分公司坐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镇*村*寨*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麻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委托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翼盈公司)催收“超薪白卡”、“黄瓜急用”、“指日可贷”、“69花”、“双管急下”、“顺元宝”、“蜡笔小薪”、“芝麻小贷”等非法网贷平台,上述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放款过程中,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放款金额30%的砍头息,借款周期为7天。翼盈公司由法人代表司某甲(另案处理)、总经理徐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经营,招募人员设置运营部、催收部、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其中催收部分为坐席催收和佣金催收,909分公司为坐席催收。坐席催收部门人员在明知网贷存在非法高额“砍头息”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业绩获取绩效工资,通过假借APP客服人员、假冒“APP客服、专业催收人员”的名义互换角色、以央行征信为借口,以不还款将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移交法务部、拨打通讯录好友等心理强制为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全款时,催收人员引导借款人在其借款的APP上多次续期、延期,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以帮助放贷公司回款、个人获取提成为目的,骗取借款人钱财。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马某甲系909分公司催收人员,张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0166元;李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9816元;孙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9616元;王某甲于2018年10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1203元;孙某乙于2018年10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9496元;马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入职,该实施诈骗非法获利8283元;案发后六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甲、韩某甲等人的陈述;3、同案犯房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催收过程中故意引导续期,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该六人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孙某甲、王某甲、孙某乙、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900元;以诈骗罪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杰

检 察 官   张 会 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博爱县*街道办事处*五巷*号;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淅川县*乡*沟村*组*号;被告人孙某乙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被告人马某甲被监视居住,地址为河南省偃师市*镇*村*寨*号;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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