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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四人仿造货币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泸州市**县**镇**村**组,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河北省沧州市**区**路**区**号楼,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旺苍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史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被告人史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案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史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在河北省沧州市伪造货币进行谋利。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与史某某将伪造的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因性格不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决定一起回南充伪造货币,被告人史某某继续留在沧州伪造货币。5月初张某乙因事返回辽宁,被告人张某甲继续在南充伪造货币后洗货并通过网络进行出售。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南充市1227购物广场向宗某某(另案处理)出售5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获款1100元。

同年8月初被告人龚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到贵州省仁怀市合伙伪造货币出售。被告人张某甲到贵州省仁怀市与被告人龚某某见面并约定两人到贵州省贵阳市租房伪造货币并销售。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租了**区**栋**单元**号房,被告人张某甲与龚某某合伙在该房内伪造20元及50元面值的人民币,并通过网络进行出售,及在贵阳周边商店进行洗货。张某甲在贵阳市**小区向宗某某出售200大张20元面额的假币(一大张可以裁剪两小张20元面额假币)、20小张50元面额的假币,获款1200元。

2019年9月1日,旺苍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龚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伪造的50元面值人民币数额合计1100元;从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伪造货币的租房内查获伪造的20元、50元面值人民币数额合计568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旺苍县支行鉴定,所查获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2019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合谋共同伪造货币进行谋利,二人约定洗货及出货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史某某扣除成本后二人平分。2019年9月23日,旺苍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史某某、刘某某的随身财物、驾驶车辆及伪造货币的租房内查获伪造的20元、50元面值人民币数额合计2916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旺苍县支行鉴定,所查获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共同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史某某伪造货币后出售,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海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龚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五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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