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8日至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罗某某(殁年28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关系不睦。2008年3月28日19时许,张某乙得知罗某某在其朋友伍某某家中吃饭,遂打算找罗某某理论家庭琐事,但因惧怕罗某某,张某乙在伍某某家附近通过电话邀其胞弟被告人张某甲同往,张某甲应允后,随身携带一把尖刀前往。待张某甲到达后,张某乙便到伍某某家门口将罗某某叫出屋外,二人在伍某某家商铺外的人行道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罗某某动手打张某乙,张某甲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杀罗某某腿部一刀,罗某某被杀倒在地,张某甲、张某乙见状外逃,同日罗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伤左侧大腿致左股动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张某乙到案后,明知张某甲犯罪,仍虚构事实,故意隐瞒张某甲持刀杀罗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张某甲犯罪,仍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嫡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张某乙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尖刀1把;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