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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4人寻衅滋事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号付**2006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镇**路**街坊**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包头市东河区**号。2015年3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姜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补充侦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和姜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村**二期**号楼楼下因装修施工吊沙子与王某丙、郑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和姜某某将王某丙打伤。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永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塑料管照片;

2.户籍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 

3.证人郑某某、郭某某、丰某某、张某丙、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姜某某的供述;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收条、谅解书及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姜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阳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号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4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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