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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4人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街**号,身份证号码14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乡**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街**号,身份证号码140321195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平定县**乡**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街**号,身份证号码1403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乡**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街**号**,身份证号码1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号楼**单元**室。2013年9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定县**乡**村燃气管网建设工程,由平定县煤气公司负责建设,由山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由太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并负责施工。该工程沟槽回填工程经山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检验验收合格。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多次以沟槽回填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返工为由,到燃气管网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致使工程队停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继续到现场以吵闹、跳进施工队挖掘的沟槽内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工程队停工。同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以此为要挟,向该工程施工负责人梁某某索要了人民币10000元。得款后,四被告人将该款平分。案破后,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退赔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平定县石门口乡、柏井镇燃气管网建设工程西郊村-柏井镇中压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验收单、沟槽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平定县公安局石门口所110接处警受理单、出警经过、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定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证明、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高某丁、王某甲、张某丙、王某乙、高某戊、高某己、赵某某、高某庚、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丙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被告人高某丙具有认罪认罚、前科、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淑青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现住平定县**乡**村。

2.被告人高某丙现住平定县**镇**号楼**单元**室。

3.案卷材料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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