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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末至2018年05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同陈某甲(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华宅小区4号楼2单元1109室等地,以投资虚拟货币和盾币和安速新能源汽车原始股为由,在网络注册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共发展会员400余人,骗取钱款人民币107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陈某甲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二)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甲、冯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李某甲、赵某乙所发展会员关系图、统计帐目照片、手写统计帐目、会议签到表;

(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四)证人陈某甲、冯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李某甲、邵某某、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推销虚拟的和盾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骗取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会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3、卷宗五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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