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已判决)的介绍下,在南京市加入名为“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每位已加入组织的人员以发展下线及下线的购买的份额的多少作为晋级依据。张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于2014年8月升为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协助雷某某(已判决)管理下线成员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2015年上半年,钟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百余人在雷某某、张某甲等人安排下,从南京市转移至南昌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张某甲等人来至南昌县后,按照传销组织中的层级管理制度管理下线,并定期向雷某某汇报工作。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人员结构图等相关证据;
2. 证人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小华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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