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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村**庄**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期**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李某甲、廖某某、王某某、李某乙、付某某、张某丁(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加入名为的“1040阳光工程”所谓“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等地区从事的非法传销活动,逐级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该传销组织既无经营执照,又无营业场所及商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经营资格(每份人民币3800元),之后加入者再发展人员加入,从而逐层递增形成其伞下体系,并以其伞下体系的缴纳费用份额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同时,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对传销组织进行管理,并以其本人及其伞下人员累计缴纳费用份额来确定各自的传销级别:购买1-3份为“业务员”,4-10份为“组长”,11-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当直接或间接购买份数达600份以上即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还要求参与传销人员每人直接发展下线不超过3个,每人直接申购份数不超过21份。该传销组织体系在“大老总”级别下设置“三代老总”、“二代老总”、“一代老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配总管”、“能力总管”、“能配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申配总管”,对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实施有组织的管理。该传销组织至被查获时,已引诱多达百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且层级达十级以上,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发展了杨某某等下线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了“老总”级别并先后担任所在传销组织的“主任”、“经理”、“一代老总”、“二代老总”,参与组织、管理下线传销人员,下线成员达3级30人以上。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茂华国际湘**栋“**瑜伽馆”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传销人员组织结构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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