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平县**路**号**幢**单元**室,现住金平县**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4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一名越南籍男子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以每人400元的介绍费向张某甲介绍了三名越南籍女子到中国“做生意”(卖淫),双方约定好接人的时间、地点后,越南籍男子与三名越南籍女子从中越界河偷渡入境,张某甲驾驶云******号白色长安牌小轿车,到中国金平县金水河66号界碑至67号界碑间公路下方的河道处(金水河口岸上方约3公里处),将未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赵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接到其金平县**幢**单元**室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信息招揽客人,多次容留、介绍三名越南籍女子在其家中以“快餐”每次50元至200元不等、包夜2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作为利润,后被查获。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04月09日18时许在金平县**幢**单元**室家中被民警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避孕套、卡片等;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越南籍人员进入中国境内,并将三人安置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介绍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取利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江艳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57****);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共149页、散卷材料3份共计14页(讯问笔录2份共10页、出入境记录查询相关材料1份共4页);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轿车一辆、避孕套96个、名片36张、记账本3本、手机2部、证件3本(涉案财物特征详见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