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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东一新村先后经营祥源足浴、荣欣足浴,并在店内容留卖淫女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刘某等人招嫖、卖淫,从嫖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成。2016年7月23日民警在东一新村检查时,将正在荣欣足浴店内进行卖淫活动的张某甲、潘某某、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6、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法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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