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湖南省常德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鹤山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袁某某(已判决)、龚某某(已判决)、伍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商议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铁通延年酒店共同经营“水疗养生馆”,组织失足妇女卖淫,从中获利。袁某某、龚某某以原经营的沐足会所入股占股40%。张某乙、向某某、昝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伍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提供资金和业务开展(包含招揽嫖客和组织女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共占股60%,除还清之前袁某某、龚某某经营时所欠债务4.1万元之外,另先期共同出资12万元,其中张某甲出资2万元、王某某出资4900元、叶某某出资5万元、伍某某出资2万元、昝某某出资2.5万元。袁某某、龚某某将原来承租的延年酒店一楼夹层用于“水疗养生馆”的经营。龚某某、张某乙出面与延年酒店谈妥租用酒店五楼11间客房用于开设“水疗养生馆”。
“水疗养生馆”于2017年12月3日起对外营业,通过微信揽客和接待上门客,每天组织10余名女技师(卖淫女)在铁通延年酒店五楼的508、509、510、511、512、515、516、519、525房提供卖淫服务,并将518房设置为卖淫女休息房,将520房设置为“水疗养生馆”的收银房。“水疗养生馆”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根据女技师的漂亮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规定A牌技师800元/90分钟,B牌技师900元/90分钟,C牌技师1000元/100分钟,T牌技师1200元/110分钟,豹子号牌技师1400元/120分钟。“水疗养生馆”为提升客源,规定水疗养生馆的工作人员每揽客一名到店进行性交易,揽客人员可获得100元至400元不等的提成;股东及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女技师到店卖淫,股东及工作人员作为女技师经纪人,在女技师每卖淫一次均可获30元至50元不等的经纪人提成。
袁某某作为“水疗养生馆”的股东,负责协调和酒店方的关系处理,每天均在“水疗养生馆”查看经营情况,组织卖淫。张某乙作为“水疗养生馆”的总经理,负责“水疗养生馆”的日常经营管理,为首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组织实施卖淫。龚某某参与谈判决定开设“水疗养生馆”,系股东,并和张某乙共同出面与酒店方达成租房协议,组织卖淫。昝某某作为股东和楼面经理,负责在场内接待客人,与收银员结账,发放女技师提成等、王某某作为股东和业务总监,负责招揽女技师和接待嫖客,张某甲、叶某某、伍某某作为股东,负责招揽女技师和介绍嫖客,叶某某还与“秦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培训卖淫女及给卖淫女设定收费等级。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作为外场业务员,负责微信和电话招揽嫖客。伍某甲、伍某乙作为内场业务员,负责接待安排客人进房间、通知卖淫女试钟、填写卖淫时的消费单、负责嫖客完成性交易后的房间卫生打扫,且为获得揽客提成在工作空隙自行通过微信与电话招揽客人来店嫖娼。杨某某作为收银员负责收取嫖资、制作每日营收表、发放业务员提成、提醒女技师的上钟时间。禤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徐某某于2018年1月2日17时起,以每小时60元的时薪受伍某某的聘请,通过网络和微信为“水疗养生馆”发布招嫖广告,协助组织卖淫,直至当日23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用的十部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笔记本被扣押。根据“水疗养生馆”《收银日报表》的统计结果,王某某名下共揽客33名,韩某某名下共揽客26名(包含李某某揽客5名),李某某名下共揽客44名,伍某某名下共揽客32名,伍某乙名下共揽客29名。
2018年1月2日2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组织警力在“水疗养生馆”508房、509房、512房、519房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什某某、谭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四人及嫖客张某乙、宋某某、曾某甲、高某某四人;在525房间查获正在为“水疗养生馆”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禤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四人;在518房查获卖淫女邹某某、伍某某、杨某某、曾某乙、罗某乙、陈某某、魏某某等七人;查获“水疗养生馆”工作人员袁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伍某某、伍某乙、杨某某等人。根据“水疗养生馆”《收银日报表》的统计结果,“水疗养生馆”营业至2018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组织女技师提供有偿性服务467次,非法营业收入46万余元。
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常德市武陵区万达湖公馆小区将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承包协议、住宿登记表、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什某某、谭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曾某甲、高某某、邹某某、伍某某、杨某某、曾某乙、罗某乙、陈某某、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员袁某某、张某乙、龚某某、伍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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