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71963********,汉族,高唐县***镇***村人,高中文化,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担任高唐县***镇***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1月至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9年9月16日被开除党籍,现住***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高唐县***镇人民政府与******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由该公司在***镇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支付土地租赁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村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统计审核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伙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某、***村委委员蒋某某、***村文书朱某某,通过伪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领到条入账的方式,套取***村光伏发电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3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将其中166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1.2016年1月,蒋某某伪造3张***村村民迁坟补偿款的领款条,被告人张某甲签字后入账,套取***村光伏发电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0800元,被告人张某甲和蒋某某各分得2400元,剩余款项用于村集体合理支出。
2.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伪造7张***村村民树木补偿款的领款条,被告人张某甲签字后入账,套取***村光伏发电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2760元,给予******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曹某某21000元,张某乙个人占有8000元,剩余款项用于村集体合理支出。
3.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与朱某某伪造5张***村村民树木、电线、线杆补偿款的领到条,被告人张某甲签字后入账,套取***村光伏发电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78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个人占有9200元,给予曹某某20000元,剩余款项用于村集体合理支出。
4.2016年12月,蒋某某伪造2张***村村民迁坟补偿款的领款条,被告人张某甲签字后入账,套取***村光伏发电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4900元。被告人张某甲和蒋某某各分得5000元,剩余款项用于村集体合理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记账凭证等;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洁
代理检察员:王金翠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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