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委会原党总支**、**。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南独乐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平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借口自己承包的山东庄鹿场原有贷款一直未还,并已经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操纵村两委班子召开会议商议对自己的赔偿问题。后张某甲没有按照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此事进行讨论,而是分别找部分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纲”上签字,并授意他人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纲”的内容伪造了一份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张某甲以此为依据,将**村委会资金28万元非法占有。
2020年1月3日,张某甲经平谷区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山东庄鹿场台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债权处置情况说明、催收账款清单、委托处置协议、资产负债表、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分户转让清单、资产划转协议、山东庄镇山东庄村债权情况说明、资产档案资料对外移交出库清单、山东庄村两委例会、关于北京山东庄鹿场欠农商银行贷款的处理协议、山东庄村民讨论大会提纲、张某甲个人简历、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方某某、马某某、商某甲、商某乙、杨某乙、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村委会**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赔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李洋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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