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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6********,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3月任济南市**区**村村委委员,2007年11月任该**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莱芜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本村增减挂钩旧村改造过程中,与党支部委员即被告人张某甲、村委委员兼出纳员张某乙、村委委员兼会计吴某甲四人共谋,通过虚列村民拆迁补助费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由张某乙、吴某甲伪造村民吴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李某乙、李某丙等六人拆迁补助款支出单据共计140000元入村级账目,套取村集体资金140000元。2012年底,李某甲与吴某甲、张某乙、张某甲以奖金之名每人分得10000元,共40000元;2014年、2016年,李某甲分两次将剩余100000元与其手中未入账的集体资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分别为吴某甲、张某乙、张某甲购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吴某甲、张某乙、张某甲每人40000元。后李某甲通过虚列张某己拆迁补助款支出20000的方式将其垫付的20000元村集体资金套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村党支部委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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