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施甸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社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决定,2019年12月12日被留置;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施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2月25日退回施甸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施甸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施甸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社员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九人购买农机12台,该合作社以该12台农机申报省级财政购机补贴3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2016年4月20日,施甸县农业局将2014年省级财政购机补贴30万元拨付到该合作社账户。张某甲利用担任该合作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支票取现15万元、同月26日支票取现10万元、同月30日支票取现5万元。取现后,张某甲将上述3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施甸县**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便利,非法占有该合作社省级财政购机补贴3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世保

检察员:高建平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