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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星子县,住*******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05年冒用其弟弟张某乙的身份进入东莞****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品保课课长2006年8月25日,张某甲利用公司安排其携带四台网络分析仪(价值约59万)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修的职务之便中途让司机将四台网络分析仪运到东莞市**镇***区一条马路边停车,随后打电话叫来一名收购机器的男子,后谈好以17万元价格将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卖给该男子。对方当场支付了83000元现金给张某甲后将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拉走,并让张在现场等候付尾款。张某甲在等候对方付尾款时因害怕事情败露,遂拿着83000元现金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邮政银行路段抓获张某甲。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决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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