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05年冒用其弟弟张某乙的身份进入东莞****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品保课课长。2006年8月25日,张某甲利用公司安排其携带四台网络分析仪(价值约59万)到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修的职务之便,中途让司机将四台网络分析仪运到东莞市**镇***区一条马路边停车,随后打电话叫来一名收购机器的男子,后谈好以17万元价格将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卖给该男子。对方当场支付了83000元现金给张某甲后将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拉走,并让张在现场等候付尾款。张某甲在等候对方付尾款时因害怕事情败露,遂拿着83000元现金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邮政银行路段抓获张某甲。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四台网络分析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决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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