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783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2年11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始,张某乙(已判刑)挂靠湖南**物流有限公司和长沙**甲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湖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品运输业务,将该公司采购的0号柴油运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圭塘、汽车南站等油站。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张某乙通过伪造油品出库单、修改油品密度等方式,将承运的柴油予以截留侵占,后指示被告人张某甲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侵占**公司柴油,仍然帮助张某乙对外销售,共计人民币752896.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镇**工地,多次将张某乙截留的柴油销售给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大道等地,多次将张某乙截留的柴油销售给张某丙,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2015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将张某乙截留的柴油销售给由余某某、张某丁、姚某某经营的长沙*乙物流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722896.68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司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协助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电话:187****7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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