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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8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7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侄子张某乙在为王某某非法采矿修理挖掘机时死亡,以政府监管不力为由,组织二三十人涌入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其中六七个人在县委、县政府大楼门口拉扯了3条白色横幅,其余二十余人全部涌进县委、县政府大楼9楼县委常委会议室叫嚷,并与前来劝解、制止的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等大声争吵,严重扰乱了县委、县政府等机关的工作秩序。通过劝解,张某乙的亲属于当天16时许收起了白色条幅,19时许陆续离开了县委、县政府大楼。    

2012年12月14日15时许,张某乙三十余名亲属在张某甲组织下,张某丙捧着张某乙的遗像、黄某某等人举着花圈、张某丁拉着棺材,众人从殡仪馆准备步行前往县委、县政府上访,在被金寨县公安局民警阻止后,丢弃花圈、乘车前往新城区,17时左右涌进了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强占办公地点,当夜数十人在保安值班室静坐。从14日下午至15日上午,经多方工作,张某乙的三十余名亲属始终未离开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张某乙的亲属摆放遗像于县委、县政府一楼大厅中央,在遗像两边各摆放2个花圈,设置灵堂,进行祭奠。接到报警后,金寨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处置,通过工作,15日上午11时10分,张某乙的亲属撤掉张某乙的遗像和花圈,并在11时20分左右陆续离开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

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金寨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张某甲到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组织多人非法闹丧、缠访闹访,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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