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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乙、江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顺庆区玉带路核动力演艺大厅喝酒,与演艺厅的服务员冯某某(已起诉)发生口角。冯某某遂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小胖子"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来到演艺厅外与冯某某汇合后,被告人张某甲与冯某某等人便阻拦住江某某,不让其离开,并持钢管对江某某进行殴打。双方其他人员见状,遂冲上来进行打斗,其中贾某某被江某某一方人员打伤。经顺庆区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境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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