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员工,在津固定住所,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号。2017年9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南开区乐天百货一层**女包专柜,因琐事与**女包专卖的同事王某某、王某某的男友张某丙、张某丙的司机吴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张某甲纠集多名男子对被害人张某丙、吴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致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腰1、2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面部钝挫伤构成轻微伤,┼12松动构成轻微伤。截至目前,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已给与二被害人经济赔偿并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丙、吴某某的陈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多人,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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