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本市横沥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直播平台上面产生矛盾,后双方添加QQ对骂并约架。2019年6月28日3时许,张某甲纠集张某乙、陈某甲至本市横沥镇**市场对面万富通超市路段与杨某某打架。杨某某召集张某丙、张某丁、吴某甲、王某某、谢某某、潘某某、陈某乙、冯某某、吴某乙(上述九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由谢开车,杨、吴、张将工具铁条放在谢车上,一部分人坐车,一部分人走路至约架地点。2019年6月28日4时许,杨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谢某某、潘某某、陈某乙、冯某某、吴某乙等人在万富通超市门口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张某甲被打倒在地并受伤。打约1分钟后,杨某某等人乘坐谢某某停靠在路边等待的车逃离现场。张某甲等人见状,便拿起放在附近的西瓜刀和钢管紧追,杨某某等人下车准备回打,张将一把西瓜刀扔过去后逃离。张某甲随后报警并在原地接受民警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鉴定书,QQ聊天记录等书证,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聚集多人相互攻击对方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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