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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2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张某乙因与吴某甲(均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之间的矛盾,遂和吴某甲、李某甲(已判刑)互相逞强并相约在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运动场附近打架。当晚23时许,张某乙纠集同案人张某丙(已判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黄冈镇沿河南路运动场附近路段,与李某甲、倪某甲、倪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使用汽车撞击、持械挥砍等方式进行斗殴,造成张某乙、郑某甲受伤。

经饶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乙头部软组织裂伤,右颞项骨骨折,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顶部蛛血,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郑某甲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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