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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黄埔区**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应办公地址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怡福街45号的广州市君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后勤总务主任黄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发票的要求,联系陈某某(另案起诉)帮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先由被告人张某甲从陈某某处以虚开发票票面金额1.5%的价格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加价后以虚开发票票面金额1.8%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礼。

经统计,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任何购销或购买服务关系的情况下,向陈取得以销方名称分别为广州诚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乐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宛腾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云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方名为广州市君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广州市荔湾区海龙博雅中英文学校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77520元)销售给黄某某礼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43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发票、虚假合同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张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发票真伪的鉴定;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57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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