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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501号

被告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街**号。2017年9月19日,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台州市税务局处以一倍罚款59136.77元。

诉讼代表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3日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7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由于境外发票无法入账,便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被告单位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14476元,涉及发票37份,多申报出口退税款134620.2元。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共打给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123万元,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扣除10%、12%的税点后返回彭某某97万元。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扣押了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13万元,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如数缴纳了多申报的退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银行流水、发票明细、公司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塑模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诉讼代表人联系电话:158********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检补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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