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3********,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89号张家界**楼宿舍,因涉嫌行贿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行贿罪,由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指定我院管辖,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提高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线公司”)个人拥有的94.09%股份被收购为国有资产的价值,分两次送给时任市国资委主任廖某某50万元、20万元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12月4日,张某甲以茂隆公司的名义收购西线公司,并由茂隆公司控股。2013年7月19日,张某甲通过长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用3950万元对西线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委托澧源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完成后,又将该增资款转还给长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张家界市**公司计划收购西线公司,张家界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国资委牵头做好收购前期的准备工作,及聘请会计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对西线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014年4月初,经市国资委选定,张家界市**公司委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事务所、湖南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评估公司的人员到西线公司把评估资料整理并带回长沙进行审计、评估。5月中上旬,初步评估价值为1.88亿元左右,张某甲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不接受,安排张某丙到审计、评估公司把所有审计、评估资料拿回去,导致评估工作中断。
2014年5月下旬,张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的华祥苑茗茶会所茶楼二楼请托廖某某更换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如果评估报告不能更改,希望廖某某给评估公司做下协调工作,把评估价格提高,廖某某答应给评估公司做工作。
期间,廖某某给张某甲介绍了一个自称是评估公司的卓某某,卓某某称可以帮忙提高评估价格,并提出按提高价格的比例5%进行提成或包干200万元,张某甲怀疑卓某某的身份,只承诺把评估事情搞好后可以考虑支付几十万元好处费。
2014年7月份,张某甲在张家界市**委党校大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人民币送给廖某某,并请托廖某某帮忙把收购西线公司的评估价值提高,廖某某收受并答应帮忙。
在第一次资产评估中断后几个月,廖某某给中审华寅五洲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姚某某打电话,要求其想办法与评估公司沟通协调,希望评估价值能达到3亿元左右。姚某某将此事与湖南**公司负责人熊某某沟通,熊某某通过北京**公司评估师刘某某处得知,采取收益法对西线公司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会提高评估价格,于是荣信公司委托北京**公司的刘某某以收益法的评估方式出具评估报告,再将该报告以荣信公司名义出具,在没有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最终评估结果为3.18亿元。
2014年8月份左右,双方进行了西线公司收购价值的最终谈判,在张某甲的要求下确定收购价格按照评估价格增加10%,实际除去西线公司的银行债务,最终给茂隆公司支付转让款为11506.87万元,谈判过程中,廖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廖某某以卓某某要求张某甲兑现西线公司评估收购完成后给好处费的承诺为由,要求张某甲给予20万元人民币。张某甲认为廖某某以卓某某为借口找其要钱,心中虽有不满,但是考虑廖某某在西线公司收购过程中提供过帮助,且以后公司经营还需要其帮忙,就在张家界市大成山水酒店对面的马路旁给了廖某某20万元现金人民币,廖某某收受并占为己有。
2019年6月25日,武陵源区监委委托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融达评估公司”)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方式,对西线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重新进行评估。2019年7月12日,新融达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5728万元,与2014年8月荣信评估公司出具的3.18亿元的评估结果相差2.6072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登记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任免文件、张家界澧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决议、银行交易流水及回款凭证、记账凭证及附件、关于洽谈收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请示、关于收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市经投公司收购西线旅游公司股权的请示及批复、关于拟收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洽谈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市经投公司收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请求审查确认湖南**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的请示、市经投公司收购西线旅游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备案通知书、关于市经投公司收购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汇报、中共张家界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国资委、市经投公司关于申请农行减免利息的相关文件、关于市经投公司集团收购西线旅游公司股权协议初审意见的报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张家界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该议案的决定、张家界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对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的意见、关于公布2013年度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资产评估、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财务凭证、关于分摊评估费、审计费的函、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沿革情况以及社会出资者隐名出资情况说明、股份转让合同及相关记账凭证、股份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款支付凭证、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姚某某、熊某某、刘某某、卓某某、张某丙、徐某某、蔡某某、田某某、胡某某、屈某甲、樊某某、王某某、屈某乙、郭某某、张某丁、陈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罗某某、周某甲、蒯某某、李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红亮
检察官助理:曾群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上交500万元暂扣于调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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