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室,住所地同户籍地。2019年9月20日被什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7日被什邡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邹红 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甲为谋求其姐姐张某乙从轻从快判决以及减刑假释事宜,通过谭某某出面请托时任德阳市**局**武某某(已判决)从中帮忙,武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张某甲请托事宜从中进行协调,收受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谭某某转送的好处费50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斌
检察官助理:许 婷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旌阳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页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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