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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8********,汉族,小学文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位于深州市**站的门店已全部抵押他人,为骗取借款,即用门店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及假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景县人吕某某、张某乙共计现金2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自己的泵车被他人作为抵押物已经出售,为骗取借款,即用该泵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骗取深州市**镇**村人栾某某现金2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为向深州市**乡**村人张某丙抵押借款,将上述泵车的另一套假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作抵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书证;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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