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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街道办**庄**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络或经人介绍结识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获取对方信任,虚构创业需要资金周转、投资项目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合计人民币24520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百合网认识山东威海市的王某某,先后以店里进货、解冻朋友银行账户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王某某22950元。案发前,归还王某某7500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陕西榆林市的裴某某,先后以弟弟需要生活费、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裴某某17399元。

3.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广东深圳市的古某某,先后以创业需要资金周转、疫情不能回家等理由,骗取古某某39466元。

4.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江苏沛县的吴某甲,先后以投资项目、过年看望吴某甲父母等理由,骗取吴某甲25500元。

5.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陌陌社交平台认识江苏丰县的吴某乙,先后以投资项目、急转钱给朋友等理由骗取吴某乙79000元。

6.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江苏丰县的朱某甲,先后以没钱吃饭、给奶奶买药等理由,骗取朱某甲31800元。

7.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江苏盐城市的郑某某,先后以基金提款需要手续费、请客户吃饭等理由,骗取郑某某2174元。

8.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湖南长沙市的漆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漆某某16914元。

9.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络认识江苏无锡市的吕某某,先后以朋友急需用钱、自己的支付宝解冻需要钱等理由,骗取吕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复印件、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裴某某、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二、敲诈勒索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soul社交APP认识湖南长沙市的漆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获取对方信任,虚构各种理由骗取漆某某钱财,后又以发布漆某某裸照相威胁的手段,向漆某某敲诈勒索共计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漆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松

检察官助理:贺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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