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华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公司通过圣祥速贷APP、永利APP、祥瑞APP进行网络金融放贷业务,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以借贷为名,通过无抵押、快速放贷等名目吸引资金紧张的客户,以流量费、服务费、利息等项目虚增借条金额,诱使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利率不符的电子借条,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害人出现借款逾期、失联等情况,则肆意认定为违约,采用言语、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等多种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该犯罪集团期间团伙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0万余元,多次敲诈勒索。
2、2018年11月,管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30000元,到手金额20000元,归还5000元后未按时还款,张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管某某归还25000元,后管某某归还15000元。
2019年8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万科濠河传奇**幢**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款记录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借款记录报表、银行流流水、支付宝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人结伙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式勒索财物,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敲诈勒索的部分罪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振
检察官助理:钟金江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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