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绑架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绑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绑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卖其母亲名下的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万城尚景A区12栋3单元902号房的下房为由,骗取段某某买房款人民币4298元。经段某某多次催要,张某甲均未交付房屋也未退款。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万成尚景A区12栋3单元902号房已经租给季某某居住的情况下,又将该房通过金诺中介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在同一时间段租给任某某,骗取租金人民币5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万成尚景A区12栋3单元902号房已经租给季某某居住的情况下,将该房通过宜居中介以人民币10000元钱的价格在同一时间段租给周某某,骗取租金人民币10000元用于自己挥霍。
4、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女儿过生日为由将其女友张某乙骗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鹏泰家园小区附近。当日21时许,张某甲用刀挟持张某乙至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万成尚景B区楼顶,要求到场的公安机关民警对其涉嫌诈骗案撤案。2019年9月3日中午13时许在公安机关出具假撤案决定书的情况下,张某甲主动停止了绑架行为,张某乙得以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阚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一房多租、虚假卖房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