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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一案)_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街**小区**楼**单元**层**号,无职业。该张于2009年7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民警抓获并于6月13日临时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同年6月17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冒名张某乙,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家族亲戚位高权重,用自己的公司做担保帮助他人在东亚银行贷款8000万元的事实,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使李某某认为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办理高额贷款。后该张以给相关人员送钱打点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5万元。其中2015年6月24日向李某某索要24万元,2015年7月9日向李某某索要25万元,2015年8月31日向李某某索要现金6万元。所骗取的55万元被其用于购买住房、日常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通话录音、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长宏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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