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7********,满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楼**栋**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4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关某某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家中谎称能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取得被害人关某某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被查获。2020年11月,张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并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明细、谅解书、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寇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视频,通话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鹏宇
检察官助理 宗栩晗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书证1份(共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无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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