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因本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报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捕鱼、做海鲜生意、做烧猪、做猪肉生意、做金九月饼生意、做小鸟生意、做酒席及转卖宅基地并帮忙办理国土使用证后等理由,以高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实施诈骗。
1.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烧猪、做月饼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张某丙共188000元,已还本金38000元,已支付利息54500元,尚有赃款95500元未归还。
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买乳猪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骗取侯某某共220000元,已还本金20000元,已支付利息43000元,尚有赃款157000元未归还。
3.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需要修鱼埠、做烧猪、做月饼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甲共537000元,已还本金107000元,尚有赃款430000元未归还。
4.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本其有渔船做海、做烧猪、做小鸟生意、做批发水产、做酒席中介、做月饼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吴某甲共714000元,已还本金497000元,已支付利息94600元,尚有赃款122400元未归还。
5. 2018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骗取康某甲共3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6. 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本人有渔船做海、办理国土使用证后转卖土地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柯某某共60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7.2015年1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海生意、做月饼生意、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乙共250000元,已支付利息48900元,尚有赃款201100元未归还。
8.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的渔网被台风打烂需要钱修补、做酒席需要钱进货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欧某甲共124800元,已支付利息4000元,尚有赃款120800元未归还。
9.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烧猪、做月饼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丙共154000元,已支付利息2万多元,尚有赃款13万多元未归还。
10.2015年年底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渔船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容陈某甲共4434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1.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海鲜生意、做月饼生意、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丁共728000元,已还本金78000元,尚有赃款650000元未归还。
12.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海鲜生意、做烧猪、做月饼、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吴某乙共4215000元,已支付利息1800000元,尚有赃款2415000元未归还。
13.2017年年底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需要钱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梁某某共2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4.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酒席需要钱购买海鲜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陈某乙共160000元,已支付利息3000元,尚有赃款157000元未归还。
15.2017年6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帮忙办理国土使用证后转卖土地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戊共579500元,已还本金281500元,尚有赃款298000元未归还。
16.2015年9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烧猪、做月饼、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李某壹共1319999元,已还本金593900元,已支付利息436400元,尚有赃款289699元未归还。
17.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海鲜生意、做烧猪、做月饼、做酒席、办理国土使用证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凌某某共65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8.2017年10月份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海鲜生意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麦某某共100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19.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烧猪、做小鸟生意、做酒席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杨某某共16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20.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有渔船做海、做海鲜生意、做月饼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张某丁共50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21.2016年9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做海鲜生意、做月饼生意、做酒席的事实,以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朱某某170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绍森、张某戊、林某某、欧某乙、张某己、张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侯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康某甲、柯某某、李某乙、欧某甲、李某丙、容某甲、李某丁、吴某乙、梁某某、陈某乙、李某戊、李某己、凌某某、麦某某、杨某某、张某丁、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卷,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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