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86********,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昵称为“沈大药房”的微信号冒充药房****,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诱使不特定人员向其求购口罩进而实施诈骗活动。
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欺骗被害人张某乙在大连市金州区家中向其支付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107800元。
2.2020年2月4日至8日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欺骗被害人孟某某向其支付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49800元。后因被害人某某某到货退还货款人民币2298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6820元。
3.2020年2月11日至18日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欺骗被害人崔某某向其支付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232100元。
4.2020年2月7日至22日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多次欺骗被害人张某丙其支付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77045元,期间退还货款人民币13618元,实际骗得人民币63427元。
5.2020年1月27日至30日间,被告人张某甲以昵称为“晨晨”、“等”的两个微信加被害人常欢欢后向其****。先后两次欺骗被害人常某某向其支付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14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乙、常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4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88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