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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道**村**路**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村拆迁期间,张某乙(另案处理)将自己的户头以200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又用50000元买季某某50平方房子,并伪造建房许可证,利用张某乙的户头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44457.1元,并骗取面积45平方米拆迁还原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23955元,未领取。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退差价人民币530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张某乙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13年至2014年戴湖城中村改造项目过渡费发放表、收条、协议书、承诺书、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张某乙房屋建房许可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付某某、孙某某、许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过渡费及拆迁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拆迁房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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