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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高唐县**路**号**号**单元**室,高唐县**院职工,住高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退回高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高唐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高唐县**院职工,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在高唐县****局工作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在手机上参与玩赌博游戏,输钱后急于回本,利用其在高唐县****局工作之便,虚构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共计1675287.65元。

一、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编造高唐县有一个医疗救助的政策,可以为之前住过院的病人再报销一次,但是需要先缴纳原住院60%至80%的费用,报销成功之后可以多报销15%至20%,缴纳的60%至80%的费用可以全额退还,后又编造如果报销全部费用需要到达起付线的数额,以此为借口先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殷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鲁某某、赵某某、伦某某、刘某乙、许某某、阚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共计1587287.65元。

二、2020年2月26日至3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需要缴纳保证金、写保证书才能办理报销为借口诈骗被害人杨某某38000元。

三、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可以办理快速报销为借口诈骗被害人张某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多次诈骗,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红

检察官助理:韩雪晴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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