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片**号,现住同户籍地。201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张某乙信认后,张某甲谎称购买汽车、母亲生病住院、出车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分多次骗取张某乙77.0755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前科材料等;
2. 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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