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近几年以来由于生意亏损大,无力偿还个人所欠债务,便以高息诱惑、虚构做生意谎言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3月12日向刘某甲借款29万元;于2019年1月6日、3月15日、4月2日分三次向马某某借款26万余元;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张某乙并由韩某某担保向刘某乙借款10万元,同日通过张某乙并由赵某某担保向刘某乙借款10万元;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张某丙并由高某某、杨某某担保向刘某乙借款20万元;于2019年3月11日由刘某丙在**村“**公司”张某丁处为其担保贷款20万元,2019年4月19日刘某丙替其还款20.12万元;于2019年3月23日以帮助张某戊卖皮为由骗走其价值6.64457万元的绵羊皮革。张某甲将以上所骗财物共计121.6445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所欠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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