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瓦房店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瓦房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帮被害人陈某某在**小区买到便宜房子为由,多次骗取陈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26312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买到便宜海鲜和河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盖某某、刘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将海鲜卖到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队食堂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购买海鲜,共计骗取人民币120000余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其父亲是监狱**,能把河蟹卖到**监狱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赫某某购买河蟹,共计骗取人民币166120元。
5.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把河蟹卖到部队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购买河蟹,共计骗取人民币66968元。
6.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买到便宜河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货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做大买卖为由,多次向被害人高某某购买海鲜,共计骗取人民币130000余元。
8.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吴某甲借款2500元,后张某甲谎称帮吴某甲购买100斤虾并将销售虾获利的62000元给吴某甲,为骗取其信任,张某甲制作了一张假的转账单截图发给吴某甲。
9.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帮助被害人吴某乙销售芋头为由,先后从其手中拿了6500斤的芋头,除极小部分销售外其余大部分被张某甲挥霍。后张某甲谎称帮吴某乙购买100斤虾并将销售虾获利的62000元给吴某乙,为骗取其信任,张某甲制作了一张假的100000元转账单截图发给吴某乙。因涉案芋头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10.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帮助被害人谢某某销售地瓜、粉条为由,先后从其手中拿了8800斤地瓜和760斤粉条,除极小部分销售外其余大部分被张某甲挥霍。因涉案地瓜和粉条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11.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帮被害人谢某某购买虾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元,后张某甲谎称帮谢某某购买5000斤虾并将销售虾获利的310000元给谢某某,为骗取其信任,张某甲制作了一张假的310000元转账单截图发给谢某某。
12.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帮被害人谢某某办理保险多报销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39000元。
13.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去银行搭人情将承兑汇票换现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多次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40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截图、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盖某某、曹某甲、谢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张某乙、曹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崔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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