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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院**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向房某某宣称自己有能力安排大学毕业生成为榆林市**正式**,为了博取房某某的信任,还在榆林市高新区人民大厦酒店组织了面试活动。房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甲转了32万元用于安排自己朋友高某某的儿子高鑫,张某甲收到高某某转的32万元后,给张某乙转了28万元用于安排高鑫,剩余4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在张某乙未能为高鑫安排工作并将收到的28万元全部退还张某甲后,在2019年4月28日房某某报案前,张某甲先后退给房某某198000元,剩余122000元一直拒不退还房某某并用于个人周转。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为12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将钱款全部归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房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西安市长安区**路**院**单元**室,电话:1389143****。

2.案卷材料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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