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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甲,性别: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庄**户,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 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前往普陀区各彩票站点,对彩票站店长谎称先购后付。其购买几百至数千元金额不等的彩票后,以去银行取现付款为由骗取店长信任,逃离现场。现查证,被告人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共计实施5次诈骗,骗取张某乙、何某某、赵某某、卯某某、胡某某5名被害人彩票款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普陀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南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老板。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其店内骗取1150元彩票款的事实。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市普陀区顺义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老板。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其店内骗取900元彩票款的事实。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的老板。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其店内骗取1280元彩票款的事实。

4.被害人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老板。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其店内骗取2500元彩票款的事实。

5.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号中国福利彩票站老板。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至其店内骗取1600元彩票款的事实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声称前往银行取钱但驾车逃离,并未至银行取钱的事实。

7.监控画面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店内购买彩票的情况。

8.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甲辨认涉案彩票站的事实。

9.福利彩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未支付钱款的彩票情况。

10.谅解书复印件,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上述全部彩票款,并获全部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11.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实施上述诈骗时未至银行取现的事实。

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情况。

1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20年1月至7月,其多次前往普陀区各彩票站点,对彩票站店长谎称先购后付,购买几百至数千元金额不等的彩票后,以去银行取现付款为由骗取店长信任逃离现场,共骗取人民币七千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军

检察官助理:邹可彦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王磊:1326266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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