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7年开始,作为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骨干代理人,长期负责推广此类项目,发展、管理会员,并收取入会费。至案发,从未成功兑现。仅本案查明的“全国社会保障扶贫项目”一项,即通过微信群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四千余名,收取会员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其户籍地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了手机三部的事实。
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自2017年开始,长期推广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发展、管理会员,并收取入会费;于2019年发展上述证人成为“全国社会保障扶贫项目”理事或统计人员,通过他们收取入会费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张某甲团队》Excel表格及张某甲名下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其承认自2017年开始,长期推广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发展、管理会员,并收取入会费;在“全国社会保障扶贫项目”中,共发展会员四千余名,收取入会费9万余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新乡县公安局翟坡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管辖权的确定及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
5.新乡县公安局翟坡派出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梦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案犯身份卡》一张。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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